1、所有款項的支付,須經董事長批準。如果董事長不在公司,應以電話的方式與其聯系,確認是否批準款項的支付,事后請其在支出單上補簽意見;
2、往來款項的沖轉(指非正常經營業務),須董事長批準;
3、非正常經營業務調出資金須經過董事長批準;
4、公司管理人員的費用報銷,須經董事長批準后財務方可報支;
5、用以支付各種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保存原件,復印件不得作為原始憑證。如遇特殊情況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;
6、涉及應酬等非正常費用,須公司主管領導批準;
7、公司對貨幣資金支付的審批建立以 "誰批準,誰負責"為原則的責任追究制度,審核人、批準人要對由本人審核、批準支付的貨幣資金負責任,以防范貨幣資金風險,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。對于違反公司財務制度的規定而批準支付的單據,各相應審核人或審批人以失職論處;
8、報銷人營私舞弊、弄虛作假,對違規違紀金額不予報銷,對已經報銷的,除退回違規報銷金額外,同時對報銷人予以違規報銷金額5-10倍的罰款,情節嚴重者一律開除并做進一步處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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